研究生参与监考等教学工作既能锻炼研究生的工作能力与责任心,也能拓展在读研究生勤工助学的岗位。为规范研究生参与监考工作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一、监考资格
参与监考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:
1.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。
2.品行良好、参加过教务委员会组织的监考培训,持有《监考证》。
二、监考范围
1.校内考试。二级学院(教学部)使用研究生监考须报教务委员会批准。
2.校外考试。含计算机类等级考试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考试项目。
3.双人监考考场可使用一名研究生监考,单人监考考场须教师监考。
三、监考培训
1.研究生监考培训工作由教务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负责。培训内容包括: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)》、《南京审计学院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、《南京审计学院考试工作规范》、《南京审计学院监考人员守则》等。
2.培训合格后,教务委员会将发给《监考证》,作为研究生日后参加学校监考的证明。
四、监考费用
1.校内考试:笔试或上机考试均为50元/场。
2.校外考试:与学校教师监考同工同酬。
五、监考责任
研究生应按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。在监考过程中如出现监考事故,科研与研究生部将对其视同研究生在校违纪行为予以处置。同时,教务委员会收回其《监考证》,取消监考资格。
六、其他说明
1.研究生无证监考或未经教务委员会批准私自参加监考,学校不发放监考费用。
2.本规定未尽事项,由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3.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教务委员会 科研与研究生部
2015年3月18日 |